给排水局部:需要设防的室内给水、热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径大于或等于DN65者,当其采用吊架固定时,应按规范第8章的要求,设置抗震支承;28度、9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给水、排水立管其直线长度超越50m时宜采取抗震动措施,其直线长度超越100m时,应采取抗震动措施;38度、9度地区建筑物中的给水泵等设备应设防振基础,且应在基础四周设限位器固定,限位器应经计算确定。
暖通部分:管道不应穿过抗震缝,当必需穿越时,须在抗震缝两边各装一个柔性管接头或在通过抗震缝处安装“门”形弯头或设伸缩节;锅炉房、制冷机房、热交换站内的管道应有可靠的侧向和纵向抗震支撑,多根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径≥300mm单根管道支吊架宜采用门型抗震支吊架;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.38m2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.70m风道可采用抗震支吊架,风道抗震支吊架的设置和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。防排烟风道、事故通风风道及其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。